六旬老人因工受傷何人擔責?法院判了!
發(fā)布時間:2022-07-12 點擊數(shù):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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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蓮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李某經(jīng)濟損失12.9萬元,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案情回顧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系1958年出生,是一名農(nóng)民工,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時左右,在給被告陳某的超市改建進行拆墻過程中,被房屋頂部吊頂板突然掉落砸傷,造成原告李某全身多處受傷,之后被送進醫(yī)院治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51899元,其中被告墊付醫(yī)藥費19933元。
2022年4月8日,經(jīng)司法鑒定原告構成一項八級傷殘,一項十級傷殘。出院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陳某協(xié)商賠償事宜,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無奈,只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接受被告的雇請和指示,在固定的場內提供單純、繼續(xù)性的勞動力,以滿足被告的需要,并非以其專業(yè)的技能提供勞務成果,故雙方屬于勞務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陳某作為接受提供勞務方未為原告提供安全生產(chǎn)環(huán)境,對原告損傷有過錯;原告李某作為提供勞務方,工作中疏于防范,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也有過錯,綜合全案,原、被告對原告的受傷結果各承擔50%的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 :蓮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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