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頻繁接到售樓處的銷售電話 他決定起訴維權……
你是否有這樣的經歷?頻繁接到售樓電話,不堪其擾,苦不堪言,只能一掛了之。小張(化名)也遇到了這種情況,但他決定起訴……這樣的案子,法官該如何處理?
近日,相城法院審理了一起涉?zhèn)€人信息保護的侵權案件。
2021年12月,小張在網絡上看到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發(fā)布的地產項目案名有獎征集活動。該活動期間,小張在網上進行了多次案名投稿,并登記了其使用的多個手機號碼。此后,小張的多個手機號碼均開始頻繁接到A公司開發(fā)的多個樓盤、不同銷售人員的大量推銷電話,嚴重影響和干擾了小張的正常生活,使其不堪其擾。小張稱,其從未到過蘇州,也無意在蘇州買房,A 公司的頻繁推銷對其和家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干擾。在多次報警及投訴未果后,小張無奈訴至法院。
A公司認可曾開展過該項案名征集活動并獲取了小張的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但否認上述信息由其泄露。同時,由于小張?zhí)峁┑牟糠咒N售號碼經當庭撥打已經不存在,A公司同時否認系其銷售人員號碼,僅認可其中個別號碼為其銷售人員。小張另當庭播放了其保留的部分通話錄音。承辦人在綜合雙方證據及陳述后,考慮小張作為被侵權的個人,已經對侵權的事實初步舉證,從舉證能力看,小張作為普通人,也不具備對A公司內部銷售渠道及所收集信息的管理等信息的舉證能力,重新分配了雙方的舉證責任。
最終,A公司同意與小張調解,當庭向小張賠禮道歉,并承諾立即刪除小張在其處留存的個人信息,未經小張同意不再向小張進行電話推銷。同時,賠償小張經濟損失兩千余元。
信息技術的飛速快速發(fā)展和互聯網應用的廣泛普及,對個人信息司法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zhàn)。我們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曾遭遇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情況,也無時無刻不處于個人信息侵權的風險中。個人信息作為公民隱私權的一部分,屬于人格權保護范疇。自然人有獨立人格,有權防范他人不當處理個人信息。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更是于2021年頒布了《個人信息保護法》。
本案中,A公司通過舉辦項目案名征集活動,獲取小張的個人信息后,在未經小張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信息用于其銷售渠道的多個項目營銷中,侵害了小張的個人信息安全并對其造成損失。經過本案處理,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落到實處,也對房地產企業(yè)在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隱患敲響警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編輯:李錫念)
來源:蘇州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